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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勞委會
發佈日期:2012-04-27

「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一.[週休一日或隔週休者]

「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二.[週休二日者]
勞雇雙方如曾以勞動基準法所定2週84小時工時為基準,經協商將包括「5月1日勞動節」在內之部分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俾以達到週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則被調移之休假日當日毋需再休假。

惟若未經勞資協商「調移」者,本應於國定假日當日放假,其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仍應依規定加給工資。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所以你的問題(若屬於週休二日制者)~~雇主是否已明定將勞動節納入週休二日中.若有勞動節當日不休假,若無明定則應休假一天....

但若屬於[週休一日或隔週休者],今年度勞動節(5/01週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申訴單位:工作地勞工局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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