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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爲表誠意,以下非複製剪貼。

我就針對妳如主文所述的這句話:『當時我朋友有拒絕,可是她說那個相親對象當時抓住她的手無法反抗,』像這種情形該怎麼辦?

強制性交罪在刑法第221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乃為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一般人所稱的《公訴罪》,白話來說就是檢察官會展開調查,至於調查結果如何?與他人無涉,這區塊妳不用擔心

就刑法第221條的構成要件來解析如下:
行為主體若在當下是出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之意願而施展以上之行為而性交者,便構成強姦罪(這是一般人用語)

看出重點在哪了嗎?
就在妳這句話:『那個相親對象當時抓住她的手無法反抗,』
強暴,在刑法學上解釋為施不法腕力,不是強姦的意思喔,不要搞混了。
行為人行為當時只要加上違反其他人意願,這樣就足以成立刑法221的構成要件了。

最後,不要去想證據不證據,那是一般人不是很正確的法感,這是檢察官的專業,檢察官會有自己辦案的專業能力,這些枝節我就不多贅述了。

這是妳朋友的權利與權益,決定了,就去做吧!只要妳的案子到了檢察官手裡,該得到的公平正義相信妳朋友會得到的。

參考資料 邁向司法特考的我 LV超3A名牌購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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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