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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給你盡量簡潔明瞭的回答:
 
1.如果他一直不回來那他的債務會不會轉嫁到我們子女身上?或是什麼情況下會轉移到我們身上?(比如幾年後之類的)
答:在他被宣告死亡,而子女都沒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時,債務就會轉嫁到子女身上.

 
 
 
2.如果要申請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 是否有限制在什麼情況下才能申請?
答:最起碼要被繼承人被宣告死亡後.

 
 
3.因為我們也沒打算要繼承他的房子 那請問我們可以去申請拋棄繼承 或是限定繼承嗎?
答:在他被宣告死亡後當然可以.

 
 
4.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 有什麼區別 我們目前狀況因該要選哪一種?
答:所謂「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例如A死後留下200元財產,但其生前卻負債250元尚未償還,如果子女限定繼承,則A之債權人就不足之50元部分即不得向子女請求給付,只能請求子女給付200元;反之,如果A之負債只有180元,還債後尚餘20元,則子女則可再繼承20元,這就是限定繼承的好處。   

而所謂「拋棄繼承」,就是對於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及負債均不予繼承。如子女早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以清償負債,就可以為拋棄繼承。

5.那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 要去哪裡申請 要準備些什麼東西?
答:
( 1)依民法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由繼承人自行以書狀方式,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排序表及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一併向法院陳報。

*全部都沒提到法條,你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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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