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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酒駕: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逕行簡易判決.
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拘役」者.罰鍰部分免繳納.
判決「罰金」者.或緩起訴.繳納公益捐款者.其罰金低於交通違規罰鍰者應補繳納不足之部分.
除以上判決外.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
.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
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行政罰不必繳.
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
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 
(一行為不二罰) 
  
二.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易服勞役.以六小時折算一日。
70小時折算=11日又四小時....四小時不足一日以一日計 .
所以70小時實際折抵12日=12000元~尚不足酒駕紅單罰緩
的部份必須補足差額.

也就是說:酒駕~同時違反公共危險罪章(刑事法律責任時)
不管法官如何判決..或是緩起訴.其最低之處分絕不可能低於酒駕紅單罰緩的金額 
.

這是法令所規定的~監理站是依法令規定行事而已.

三.酒後駕車違規班
���1節  交通法令
第2節  肇事預防與處理
第3節  酒精醫學分析
第4節  駕駛道德
第5節  車輛保養與防禦駕駛
第6節  電化教學與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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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