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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由Hina來回答您
公公在去年11月底.於無號誌燈之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建議於事故一個月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免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方的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釐清雙方肇責後,再談理賠問題。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我方騎乘機車被對方撞倒.造成左小腿骨斷裂.住院開刀架鐵架.對方是休旅車.路權是屬對方的.
無號誌路口就算我方為肇事主因,但對方或多或少應有其他肇事次因。
今日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對方只有委任保險公司出面.保險人員於調解委員會上說只願賠償十萬元(包含機車修理費加上醫療費用在內).調解失敗後.離開前對方保險人員私下說剛剛在調解會上說要賠償十萬是要給調解委員面子.說他們公司最多會賠償15-22萬.保險員還說對方不想多賠因為他們的休旅車投保金額那麼高呵.要他們保險公司賠就好.保險員說若調解不成就有可能還會向我方要求賠償其對方之百萬休旅車修理費用約6萬多元.這樣你們不見得會拿到更多賠償金.不曉得保險員的話是什麼意思?想請問對方賠償金過少我方要如何提高對對方之賠償金?
我將車禍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可主張請求的範圍整理給您!
我方有受傷,可以先向對方投保強制險的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醫療給付,強制險是無須區分肇事責任的。可直接向對方所投保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由對方同意或和解。
可申請強制險的醫療理賠,供您參考並請自列明細即可。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
、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
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
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
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另可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
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
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
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87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
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
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
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
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最後若調解失敗真會如對方保險員所說.最後會拿到更少或者還要賠償對方之修車費嗎?
就民事責任而言,應視雙方損害程度及肇事責任才可得知誰要賠誰。
且對方車損以恢復原狀為主,且也有折舊的問題。
折舊是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只有零件費才能算折舊)
若最終調解不成就請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直接找當初的承辦員警提告對方刑法的過失傷害,讓對方有所壓力!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需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
請教各位了.謝謝.
後續若有任何車禍、車禍理賠問題可詳見自介,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祝順心^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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