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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民事賠償問題,一定要薪資證明嗎,不能用最低工資算嗎?

 

若是提不出來當然可用最低薪資來計算!

 

我將車禍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可主張請求的範圍整理給你,你在依你自身的損害書寫一張求償明細!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未經和解就可先行申請並且是百分之百理賠無關肇事責任: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 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為限)等等

 

另可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

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87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

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

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

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傷者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需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

 

建議於事故一個月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肇責。

 

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如調解不成就請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直接找當初的承辦員警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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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