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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
1.起於民國82年之前對國有土地使用的房屋.
  可以向國有財產局辦理土地承租手續.
  這也就是提出戶籍.房屋稅單等相關證明先向
  國產局申辦土地租約.
  能否繼續辦理申購!尚需另就購買條件能否
  符合規訂處理、而沒有登記的房屋.並沒有你
  所稱的「地上權」存在條件、僅能稱有使用
  事實...

2.國產局對於占用土地的房屋所有權人會依民
  法「不當得利」請求相當於租金的補償.也就
  是業界所稱的違規使用補償金..這部分一定
  必須繳納後才會同意你辦理土地租約的申請.
  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既是國有土地繳納使用費
  也算合理!否則被訴請拆屋那可不划算!

3.房屋因為屬就有建築、所以沒有建築執照和
  使用執照.所以也沒有建物登記.但應該有稅
  籍登記.但稅籍登記僅表是房屋之納稅義務..
  尚不能作為房屋有合法使用國公有土地的證
  明!
  所以你可以按照門牌去當地稅捐機關申請稅
  籍證明.就可以了解到該房屋面積和建照年
  代。並藉以辦理國有地申租手續。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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