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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
茲回答你的發問題如下:
1.你的共有土地會成為「公同共有」、應該是
當年外祖父去世後因為繼承手續無法完備、
而由部分繼承人所辦理的繼承登記!所以還
是該做解套動作來解決後續可能衍生的紛
爭。
2.建議你可以領齊當年被繼承人以下的繼承戶
籍、製作成繼承係統表、向當地政府地政處
申請分割共有調處、經主管機關受理並繳納
15000元規費後、審查單位會依據繼承表作成
分別共有的處份、這就是解除公同共有的最
快方式!
3.若要採取法律程序處理、執行分別共有的產
權分割!屢見因為他共有人所提出的不同意
見而遭駁回或拖延時日.故採用如2.所述方式
宜為優先!供您參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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