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指數之代表性及敏感度,及因應經濟結構及消費型態變遷,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依例每五年重新檢討權數結構及查價項目。因為採用更早的時間如 90 年,經濟結構及消費型態已變遷太大,比較會有困難,且失去意義。
觀察各國換基頻率以美國較高,平均每2年更換權數結構,加拿大每4年,我國、日本、南韓、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均為每5年。
因為基期改編作業極為複雜,前後歷時約需2年,各項物價必須採用新的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計算指數,各國實務上均根據家庭收支調查資料選取重要且具代表性之項目定期查價。
我國95年基期消費者物價指數,共選取424項產品及服務,分為食物、衣著、居住、交通、醫藥保健、教養娛樂及雜項七大類。查價地區計8個主要都會區及8個次要都會區;每個項目依價格變動特性,每月調查1次至9次,約調查14,000種花色牌號,計約22,000項次。部分交通、電力、醫療等公共費率,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直接蒐集相關單位公務資料計算而得,並於次月5日公布指數。
底下摘錄行政院主計總處95年基期物價指數改編說明,供請參考。
95年基期物價指數改編說明
為因應經濟結構及消費型態變遷,本總處編製之消費者、躉售、進口、出口及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依例每五年重新檢討權數結構及查價項目,以維持指數之代表性及敏感度。
95年基期改編作業前後歷時約2年,各階段結果並多次提報本總處統計委員會專案審議通過,專案會議由許委員嘉棟主持,參與之學者專家包括王委員素彎、吳委員中書、吳委員再益、吳委員聰敏、莊委員朝榮、鄭委員光甫、薛委員立敏等,以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
自本(97)年1月份(資料時間)起,本總處各項物價正式採用新的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計算指數,並更換以95年為基期(亦即95年平均為100)。
本總處各種物價指數採拉氏公式計算,自85年基期改編時,新基期指數採連鎖銜接(chain linking),以新基期指數公布的前一個月為銜接點。例如97年1月起採用95年為基期,以96年12月為銜接點,95年1月至96年12月已發布之指數變動率不再追溯修正。
茲將本次各種物價指數換基作業重點說明如次:
一、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表1-1、表1-2、表1-3】
(一)涵蓋範圍:CPI衡量一般家庭(不含共同事業戶)購買各項消費性商品及服務之價格變動情形,所得稅、購置土地、住宅及人壽保險等支出均不屬查價範圍。全民健康保險費因具強制性,保費計算與承保風險高低無關,而係依附於薪資,性質上接近「指定用途稅」,亦排除在查價範疇之外。
(二)換基週期:換基頻率以美國較高,平均每2年更換權數結構,加拿大每4年,我國、日本、南韓、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均為每5年。
(三)本次(95年基期)CPI改編作業,除循例更新查價商品項目及權數外,亦針對查價地區及商品性質作部份調整,主要調整部分如下:
1.查價地區:隨經社環境發展、交通建設日趨完善、國內一日生活圈已漸成型,加以都市化程度逐年提高,遂調整95年基期查價地區,不再分都市與鄉村,而按主、次要都會區劃分,都市消費者物價亦同步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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