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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對在下耐心等候,也由於近入可能出差外縣市,所以昨夜特用的 所見既所學 來研究於97年4月11日才算正式上路的新法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由於是新法上路,所有法條縱然是最具知名的『法源法律網』也僅開放給高級付費的律師人才有閱讀權限,更由於是新法上路,故在法律系專門科上,也未必來的急授課,何況這又是窮人法案(法條),故一般律師人也未必會去認真領悟所用,因為....還有一項主因,如申請更生負債免場,妳去委任律師出庭或代撰,必會受此一類似破產法法條攻擊以及本法第89條之規定:

89 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通常之程,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所以,申請免償妳能請律師嗎?
案例上是有委任律師,不過本人研判該案例後,在下不認為是這位律師高竿,而是該申請人有太好的
「不可歸責事由」。所以,該申請人罹患絕症病例,故始能完全免償。


債務清理條例執行方式主要為兩個方向,一個是「更生」,
另一個是「
清算」,前者的「更生」可說是「與債權銀行私下協商
」的「超優惠版本」,主導權不在債權銀行,而是在法官身上,成
功者甚至可以只還全部債款的三成即告還清,或完全免償對債務人來說可說是
天下掉下來的禮物,但對債權銀行來說則像天上掉下來的石頭…。
至於「清算」,與破產法無太大差異,好處在於執行期間個人賺
取之薪水不會被拿去清算,但在程序執行期間,約有一百八十種行業不能做.....

妳問:應準備些什麼資料?

說真的,太多也太難了,因為免償門檻設的很高,不過...經本人熟讀該法案後,本人倒有相當大自信,依妳情況,至少可以申請到扣薪五分之一(一般是三分之一),能否申請到清償所有債務的30%,需要些「不可歸責事由」機緣或製造些合法內的「不可歸責事由」,更要小心的是,該法案也有部份式夾帶刑法,所以...要作到「不可歸責事由」又在合法範圍,這需要極高的智慧方可達成完全免償。


以上是本人熟得該法案後所得心得,以下才是妳需要準備事項:

協商前置程序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先進行協商:

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若是因為向銀行借錢、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產生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協商成功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事由,否則就不能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譬如本人上述的扣款五分知依薪資以後,或有不可歸咎理由無法再提供扣款或....

協商多久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答:債務人提出協商後超過30天,銀行還不開始協商;或是開始協商以後超過90天,協商還沒有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即債務人提出協商後,最快30天,最慢120天,協商不成立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還要提醒妳的是,不論是得到何種裁定,除有180種行業不能擔任外,債務人非經法院之可,不得開其住法院並得通知入出管理機關,限制其出

先考慮清楚後,所有程序或狀或清償計畫書,本人都可以義務幫妳提供協助,唯時間上不可跟我催趕,事成後只要請我喝杯茶了表心意既可。

但說句實在話,妳這案子之困難度遠比本人協助友人的植物人官司求償的案中案還來的複雜,我想 這才是本人認為此類似問題,縱然是律師級人物或法律達人也不想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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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