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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庇護

聯合國1951年制定的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難民地位協定為各國政治庇護立法提供指標,在這些協定內,難民指的是處在所屬國籍(若無國籍則是習居地)國家外,且若回國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和特定社會團體會員,簽署這些協定的會員國有義務不送還或「遣返」難民至他們會面臨迫害的地方。從1990年代開始,性別迫害也被一些國家接受是合法的庇護種類,申請者若能証明她的國家不能或不願為她提供保護。

 法國

政治庇護受到1958年的憲法承認,但自1993年對移民法的諸多修改使法國接近廢棄此一在歐洲有悠久歷史的司法傳統,也因此這些修改受到如法國人權聯盟等組織的反對。

政治庇護在法國同樣是由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1967年難民地位協定定義,1992年歐洲聯盟條約第K1和K2條以及1985年申根協定則定義歐洲移民政策,庇護權則由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8條定義。

在純司法層面,有四種情況可能使一位已被証明回國會被迫害的人無法得到政治庇護:此外國人的存在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此要求應由其他主權國家處理、此要求已被其他主權國家接受、此要求是對政治庇護制度的濫用。

法國在2003年12月10日的��法主要從2方面限制了政治庇護:

  • 新發明了一種稱為「內部庇護」的概念:若此外國人可以在來源國的其他地區避難,庇護要求可能會被拒絕。
  • 法國難民保護局(OFPRA)制定了尊重政治權和自由原則的安全國家表,來自這些國家的申請人將可能被自動拒絕。

因此,雖然政治庇護在不同反移民法的制定下仍能保留,但已受到嚴重限制,除了純司法層面以外,行政程序也被用來放慢、最終拒絕原本可能通過的申請。

一個現在的例子,自2001年阿富汗戰爭以來,數以萬計無家可歸的阿富汗難民睡在巴黎靠近東火車站的一個公園,等待政治庇護的許可下來,雖然他們的要求至今未被接受,但被容忍了一段時間,不過自2005年末開始,一些非政府組織注意到警察在搜捕後將阿富汗人和其他移民分開,然後將那些新乘火車抵達東火車站且還未有時間要求政治庇護的人用包機驅逐出境。在2005年5月30日的一項判決強制規定他們在正式手續時需自費雇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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