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LV超3A名牌購物網

版主大大:
你的問題,在法律上稱之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乃是指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而做出的法律行為。主要有廣義的表見代理及狹義的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指單純欠缺代理權的無權代理。而欠缺代理權的原因可能是自始即未獲得授權,或是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在此二種情況下,都可能會導致代理人所做出的代理行為成為無權代理。

成立要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
2.以本人名義
3.須為法律行為

法律效果
無權代理產生的法律效果,有被本人的「承認權」、相對人的「催告權」以及相對人的「撤回權」,民法於170,171條規定。

本人的承認權
無權代理人所做出的代理行為,原則處於一種效力未定的情形,亦即非經本人同意,對本人不生效力。這意味着本人對於該無權代理行為具有承認權,也就是本人可以決定是否使該無權代理行為對其發生效力。而這種承認屬於一種形成權,就其性質而言,為一種單獨行為。承認所會發生的效果,將使該無權代理行為溯及於代理人行為時即對本人發生效力。

相對人的催告權
由於無權代理行為再經本人決定是否承認以前,處於一種效力未定的狀態,而這將使法律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相對人而言實屬不利,為了使法律關係能盡早明確,故法律在此賦予相對人有催告的權利,使其得向本人為催告,而若本人於其所定的時間內未對之確答承認與否,則視為本人拒絕承認(民法170條),此時將使該無權代理行為自始對本人不生效力。

相對人的撤回權
對於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除了可以行使催告權外,在本人未承認以前,尚可行使撤回權,使其不會因為本人的承認而發生效力。而此種撤回權只要於本人未承認以前皆可行使,縱使其已向本人為催告,於本人未確答以前,仍得行使。但若是相對人於做出法律行為時,即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時,則此時相對人不能行使撤回權,而僅能向本人行使催告權而已,此乃是因為撤回權是在保護善意的相對人,故相對人為惡意時,不得行使此種權利。

表見代理
所謂的表見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卻是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於相對人負責,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而要注意的是,表見代理只有在「意定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於法定代理時無適用的可能。就表見代理的種類,主要可分為:「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
這通常是發生在本人就代理權進行「限制」或「撤回」的情況,但是相對人對於該情形就卻無法從外觀得知,而誤以為無權代理人仍具有完整的代理權。民法於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所指的即為此種情形。

構成要件
•代理權的限制與撤回
o限制:乃本人對於代理權進行一部的限制,而若是代理人仍就該限制之部分行使代理權,將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o撤回:即本人就該代理權之全部予以撤回,此時代理權歸於消滅。若代理人仍然行使該等代理權,將導致無權代理的結果。
•相對人係屬善意

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07條,本人不得以代理權之欠缺對抗善意的相對人。然而因為其仍為無權代理之一種,故在本人為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以前,相對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催告權」及「撤回權」。

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民法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此即屬於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意思就是說,第三人將因為本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代理權授與之外觀,而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進而與其從事法律行為。此時,為了保護第三人的信賴,並維護交易安全,故應使本人對於相對人負起授權人的責任。
構成要件
•代理權存在的外觀
1.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這種情況又稱為「表示授權」或「表見授權」,意即本人根本從未授與代理權給無權代理人,但卻對外表示其有授權與他人,此時該他人若行使該代理權,則會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2.明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此種情況又稱為「容忍授權」。也就是本人容任無權代理人行使其從為授與的代理權之情形。
•相對人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

法律效果
於此種情況下,依民法169條之規定,本人亦應負起授權人的責任,而此種責任應為履行責任,而非損害賠償責任。又此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縱使本人無故意或過失,亦要負責。[2]另外,要本人負此責任,必須要第三人(相對人)對此有所主張才行,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的效果,歸屬於第三人。又此亦為無權代理的態樣之一,故在本人未承認以前,相對人仍得行使其「催告權」及「撤回權」。

*至於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及偽造人賠償問題則非所問,在此不予討論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2012號及相關判例判 LV超3A名牌購物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方志遠 的頭像
    方志遠

    Lv,Gucci,Lv包包,Lv錢夾,Lv手錶,Lv目錄,Gucci公仔包,Lv購物包,Lv水桶包,Lv批發,愛美仕名牌購物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