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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發問者您好
一:
您應該要先證明你當學徒之後有繼續工作,然後雇主藉故要你休息而解雇你,因為資遣費的首要條件是要有非自願離職的因素,所以您先蒐集證據來證明您六月份有來上班,例如出勤紀錄簿或打卡資料(如果雇主不給可以請勞工局查),然後拍照存證,扣繳憑單應該也可以證明,
或者你可以套雇主的話,錄音起來,套出是雇主不讓你上班的,另外您有保勞保? 保勞保期間應該也能做證
還有一種方法,依勞基法第19條,勞工有權力跟雇主要服務證明書,也就是離職證明,然後你跟雇主說上面要寫非自願離職,有了這證明書,要資遣費就容易多了,只要能拿到資遣費,那預告工資也就能順便拿到,因為都需要證明是非自願離職
二:
您相隔不到三個月就又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所以年資能合併計算(當然中間那兩個多月不能算進去)
資遣費計算你的應該是用新制,工作年資滿一年 ,發半個月的平均工資,您說您有15個月的資歷,假設你的薪水有20000好了(勞工退休金條例12條)
1(1年資)乘20000乘0.5個月+3/12(4分之一年資)乘0.5乘20000= 12500(資遣費)
扣繳憑單小弟就不清楚了,可以詢問國稅局看看,而我建議您還是親自去勞工局陳述比較有效率,寄信效率比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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