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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員工在臺工作薪資所得之扣繳,應視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定(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因外籍員工大多未設有戶籍,故以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區分,居留合計滿183天,為居住者;居留未滿183天,為非居住者。
  外籍員工如為居住者,其薪資所得由該員工選擇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扣繳:(1)有填報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101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起扣標準68,500元者,免予扣繳)(2)若未填報申報表,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5%
  外籍員工如為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應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0年為26,820元,101年為28,170元)而適用不同之扣繳率:(1)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該標準(含)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2)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繳18%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如果就外籍員工的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該員工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可滿183天,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若該員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所得稅第88條 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 得。

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 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114條 規定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  ,除限期責 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  ,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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