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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就您的發問予以回覆如下,請參考:

 

本人於10/15騎機車下班途中定點遭後方機車撞擊,以至於倒地雙膝及右手挽挫傷,因工作性質是定點且久站,陸續開出了醫師證明共2張宜休養共8,所以至今還無法回去上班,跟對方談到賠償無法上班的問題時,卻質疑我說:<你有那麼嚴重嗎,到無法上班的地步>,最後對方就說全部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那不就擺明了除了醫藥費其他不就都不想負責,真的很沒誠意,而且肇事者連一通電話一句道歉都沒有><,(據我所以對方是大一生,因該還未滿20,沒有工作,那要怎麼要求賠償)

我想請問:

<1>我除了可以跟他的保險公司申請醫藥費外還可以要求哪些合理的賠償?

 

醫療費用可申請強制險,給付範圍包括:

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負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1500/,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2.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3.合理交通費:指往返門診的合理交通費用,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總金額兩萬為限

4.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有必要者為限,包括近親或他人看護。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6.殘廢給付:強制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

你可以等傷勢治療到一個段落之後,將醫療收據整理好,送到對方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

 

除了強制險的求償外,我方的其他損失,可向對方要求賠償,如下:

1.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

2.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一般要有薪資證明,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8780/。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3.後續醫療費:一般以傷勢穩定時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後續的醫療費用,大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4.精神賠償:補償因此事故造成的傷亡,因每個人的身份地位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不一,所以需你自己評估。

5.財產損失:修車費、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6.其他損失:請自行舉列。

 

<2>如果他不想賠償我的損失,我不就要花錢請律師,我真的沒多餘的錢請律師?

 

可先試著與對方談和解:

我方依上述的求償內容,列一張求償明細,將相關收據備妥,在合理範圍內向對方求償,並到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

建議你到調解委員會去調解,因有客觀、公正之第三人居間協調,較易達成共識。

如何安排: 致電給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申請

 

<3>如要提起告訴,一定要等到傷完全好了才能提告嗎?(因為如要求賠償無法工作的新資證明,不就一定要等到我回去工作,到每月5號才能拿到薪資證明,才可以算出如何賠償)

 

隨時都可以提告,但要注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需提出告訴,否則就無法再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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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