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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多星回答你~

 

今天和朋友去拿了的初步研判表和現場圖....看了初步研判表..對方是以  (支道未讓幹道先行)這樣....我朋友的是(無注意來車狀況)....這個車禍是發生在十字路口.....初步研判表這樣看來是誰對是誰錯.......請大大幫忙一下.....謝謝!
上次問的第二次調解沒和解也以提告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對方因支線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我方則是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有肇事次因。

私下和解時,肇事主次因通常以七三比,肇事主因負七成責任、次因三成。供你參考。

 

如果有問題可以提出來我們一起研究或直接來電免費諮詢,祝你順利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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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