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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發生車禍
路燈只有閃紅跟黃燈 兩路都四線到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規則第211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故閃光紅燈(支道車)應讓閃光黃燈(幹道車)優先通行。

 

我是支線車輛我有先停看沒車在開 再以時速30前進
結果被幹道車輛從右側兩門中間b柱攔腰撞擊
我和對方車輛都行駛外側車道
我車被撞 橫移車頭撞安全島...
就算支線車輛整條馬路過了四分三

被人攔腰撞擊 也要負肇事主因嗎

 

是的,路權規範如此,不管你過路口幾分之幾都是一樣。支道車要先停止於交岔路口,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那我是不是在幹線道超速行駛就好了什麼都不用管呢??

 

當然不是如此,所以幹道車也會有未減速的肇事次因。 

 

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若有補充發問,拜託寄信通知一下或於意見中補充發問,因知識+系統以前會主動通知有補充發問,最近沒了,所以可能會沒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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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