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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你的問題:
1."在7/4公司就請我們先填寫離職通知書,我們有先簽,但離職申請書尚未書寫也未簽名"
(1)已簽離職通知書是一項不利於勞工的證據,雇主常用此方式輕易且免付資遺費的叫勞工走路,若要上法庭,常使可憐的勞工啞口無言,因為法庭上看的是證據,除非你能舉證是受雇主脅迫而非自願簽"離職通知書"(例如找其他同事證明等),才能推翻此"離職通知書"而不使它做為證據(民法92條),否則不管是勞工局或勞委會等主管機關,都只能依證據來判定。
民法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雖然你是簽"離職通知書"而非"離職申請書",但在法律上,終止契約是一種解除權��只要有"意思表示",就不得撤銷(民法258條),況且你還簽了書面的"離職通知書",唯一可解套的,就是證明你是受脅迫而簽下。
民法258條: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3)所以,因為雇主有你簽的"離職通知書",除非你能證明是被脅迫而讓此證據失效,否則第一個問題結論就是,"你是自願離職"而不能拿到資遺費。

2."
若我們要申請調解,假如工作地點申訴的地方是彰化或台中的話...."
  調解地點就是在工作地點的所在的勞工局。

3."
公司不願讓員工打卡礙於會有勞資糾紛,當下我們便沒有再說什麼,但我們這些內部人員沒有這些東西,我們怎麼證明我們是有出勤的呢??"

可請同事互為證明,或電腦有每日開機關機的記錄。 

勞基法第30條: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基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奬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勞基法23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
冊應保存五年。
違反上述各法條,依勞基法79條,雇主會被罰以2萬~30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及雇主之姓名並限期令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4."我們是否有超時情況,或例假日也須至公司加班出勤...有司機做人証有之前擔任過行政助理的人証,這樣還不足以証明嗎??"
可以的,人證也是證據,公司蓄意不讓你們打卡,只要同事可以證明例假日有出勤(雇主當日應支付加倍工資),或超時加班都可領加班費。

5.
"...叫員工簽署一份同意書...是不是也等同要放棄我們的加班費用"
這是雇主規避勞基法的方式。但勞基法第1條:雇主與勞工所訂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的最低標準。所以叫員工簽署放棄加班費的同意書,因為抵觸勞基法的強制規定,所以無效。但重點是,最好你與同事能「互相證明」有加班的事實才有機會領到加班費。

6."難道~我們就只能這樣被人欺壓~我們也只能這樣繼續工作,不能說不行,身心都疲累了,等到公司資遣我們時才能拿到資遣費嗎??"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但法律之前,有證據才能爭取公道及正義。所以公司的惡行欺壓勞工,你必須先舉證,公司不讓你們打卡及超時工作,例如公司電腦有當日開機關機記錄等(應該有此證據),就先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糾舉而不是自請離職,也應向公司提出依勞基法第30條給予出勤簽到,有證據後,走勞工局��走司法途徑才有勝算。

7."在7/6時他們就叫我們先簽一份通知單,而我們也簽上了,難不成人家都擺明要你今天走,還不走"
雇主要解僱員工必須依法,要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情況才可以解僱員工(11條及12條附在補充資料)。公司叫你簽"離職通知書",非出於自願你應該拒絶,因為超時工作又不付加班費,又不讓員工打卡,違反法令的是公司,你應該蒐證後向勞工局檢舉。你若不檢舉只自請離職,下一個新進員工同樣會受此欺壓,這樣無法杜絶不肖雇主的不法行徑。

"這樣的我們到底該如何得到我們應有得薪資呢??這樣不構成"非自願離職"嗎?"
你簽"離職通知書",請證明你是"被脅迫"情況下所簽,而使此通知書失效。(什麼情況下被脅迫?有案例是不簽就不給薪資等,請自行思考舉證)。加班費或例假日上班等薪資,可請同事互相作證,以前的員工也可以出來當人證。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祝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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