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師回覆您~
先提供你以下觀念以及步驟參考~若有疑惑時,再來研討解決之道。
腳踏車(我方):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叉路口.
依據處罰條例第73條3款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機車(對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五十公里 。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四十公里 。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內容並沒有寫出腳踏車方造成機車方受傷責任,
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會將雙方肇事責任寫出來,依出判表的肇事責任我方為肇事主因,對方為肇事次因。
若對方提出要求賠償受傷部分及車損.我方可否就車損的部分賠償就好(對方聲稱疑似腦震盪住院5天觀察.
對方當下有到醫院就診嗎?若有,我方就必須賠償對方修車費用及強制險理賠不足的醫療費用。若無,我方可無須理會。
我方局部挫傷無住院)
強制險屬於交叉理賠醫療費用,所以我方醫療費用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建議你目前肇事責任已釐清,可致電給承辦員警安排調解,雙方上調解委員會談,由委員從中協助雙方盡可能達成和解。
為確保相關權益,倘若我方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由專業人士處理,我方在適時的切入了解即可。
若無,就必須自行面對了。
祝你早日康復,後續若遇到相關車禍理賠或訴訟問題,都可問我,加油~
林老師的小提醒:車險的重要性(尤其是社會新鮮人)
近期多起事故,皆因無車險,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
行駛汽、機車,在職場上奔走,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強制險]之外,都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方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所困擾,而走向訴訟,傷神費時。
LV超3A名牌購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