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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倘若未滿兩年中途離職,"必須賠償公司試用期薪資的損失"」
你已就職一星期今提出離職,依合約內容,算是違約。
但依合約內容,你僅需將一星期的薪資退還,以表賠償薪資損失。
訂定此合約,是公司保護自己,對於未滿試用期的員工,不予支薪的方式。
這是因應有些勞工只工作幾天就離職,公司仍必須依勞基法22條支付薪水,對工作幾天的勞工仍無法對公司有實際貢獻下,這樣對公司將產生不利益,所以會訂定這樣的合約。
這家公司,在為保護自己下訂定這樣的合約,重點是你也簽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重大利益下,其合約有一定之效力。
契約訂定要無效的情況,在民法247條之1有規定:
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你可能會以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而主張公司仍應支薪。
但觀勞基法第22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據22條但書所述,你已簽訂合約,則應以合約之約定來遵守。
~以上供參考~
參考資料
245- 1&LC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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