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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
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1.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
2. 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
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三十日。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處罰規定:
依94.2.5新修正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9 條規定,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
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未投保汽車肇事,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請參見「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參考資料
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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