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機車)於100年10月份跟對方(載有1乘客)的機車騎士,
對方未依兩段式左轉直接轉彎,我則要直行,結果雙方發生擦撞,
建議於事故一個月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對方騎士及另一乘客皆有受傷,而我也是,
大概隔一個禮拜就約對方騎士出來和解,
當下也達成共識,和解內容為不對他任何提出告訴,但得修理好我的機車就好,
但另一名乘客應小腿骨折當下沒有出現在現場,只有我跟騎車的那位騎士和解,
現在突然接到派出所的電話通知,說那名被載的乘客要對我提出"過失傷害"
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請問我有辦法也對"那位乘客"提出過失傷害嗎?
沒辦法~因實務上乘客不會有肇事責任!
說他未提醒駕駛人(載他的那位騎士)依規定要兩段式左轉,
而導致發生車禍,對我也造成傷害,
請問有辦法這樣告他嗎???
還是該駕駛的責任與乘客無關,告還是可以告但最終還是會被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我是很希望省事事省,但對方似乎沒那個意思,
現在又因為我已經跟那位騎士和解也說不對它提出告訴,
如果那位乘客真的要對我提出告訴,
那我有什麼辦法讓自己有利一點的條件來反駁他?
那就是要先釐清肇事責任,若是責任是對方駕駛佔比較重,那我方當然可以依肇事責任比例去賠償該乘客即可!
請比較懂這方面知識的幫個忙,謝謝您們,
回答如上~不客氣!
那我想再請問一下,關於過失傷害,
對方乘客是給對方騎士載的,
那如果對方乘客要告我過失傷害是否會成立?
成不成立的��素在於我方是否有肇事因素,若無則不成立,若有則會成立!
還是那位乘客要告的對象是載他的那位騎士才對呢?
實務上該駕駛與乘客一定是熟識的朋友亦或是同事,所以通常不會提告自己人只會提告另一方!
若是研判表出來我方有肇事因素,那你現在能做的就是幫對方多申請強制險的理賠,來減輕你賠償的負擔,然後請你拿出最大的誠意,在你的能力範圍內依肇事責任比例與對方談賠償事宜,盡快與對方談好和解的條件並取得對方的和解,對你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最後我強烈的建議你看你的強制險是加保哪一間產險公司,馬上打去詢問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加保事宜,有加保的話當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就會依肇事責任比例去理賠受害者,也就不用擔心發生車禍事故時後續要負擔的賠償!
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若有任何車禍或車禍理賠後續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加油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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