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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往生者死亡3個月內到往生者ㄉ戶籍所在ㄉ地方法院辦理.
2.要放棄繼承權權ㄉ人先到戶政所辦理印鑑證明.個人謄本等資料.
3.到郵局去辦理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ㄉ存證信函,存根要保留.
4.拿著以上資料到往生者戶籍法院辦理,還有一些表格須要填寫(如:聲狀書.切結書.繼承表等),法院有方便民眾書寫ㄉ制式表格,到時也有義工協助填寫
5.同一順位繼承人可同時辦理.
6.費用一千元
拋棄繼承與殘障津貼是兩碼事.
以上是個人經驗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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