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人
令堂遺產的繼承人首先便是他的配偶及子女,如無配偶則由子女全部繼承。
所以,您就令堂的遺產有「全部」的繼承權!
至於您舅舅的繼承權需視有無有效遺囑而定,這將在第二部分討論。
不過不用擔心的事,就算有遺囑的存在,遺囑也不能侵害您的特留分,也就是令堂遺產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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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相關法條如下所示。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223(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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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囑
「口頭」所說時:
1.生命危急或有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的情形,經2.二人以上見證且3.筆記內容或全程錄音。
如有符合以上三點內容,那就是一種有效的遺囑,令舅可取得令堂遺產的1/2(如第一部分,遺囑不能侵害您的特留分)。
如果不符合以上三項,遺產當然由您全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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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相關法條如下所示。
第1189條(遺囑方式之種類)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
第1195條(口授遺囑之方法)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 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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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繼承的流程
除非有涉及不動產的繼承,不然您的個案結構是比較單純的,可以考慮自行臨櫃把國稅局給的表填一填就好,懶的跑也可以聘請代書處理(請找專門處理遺產的代書)。
大致流程如下: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證明 」。
同時,如有愛心悠遊卡、殘障手冊等,也要一併辦理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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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遺產繼承人,建立「繼承系統表 」(國稅局的遺產稅申報書內可填)。
申請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 。
↓
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三個月內!
概括繼承可忽略本步驟。
↓
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至國稅局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 」清單。
↓
於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取得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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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不動產,則於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查欠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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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地政事務所、銀行等地,辦理遺產繼承登記。 ※六個月內!
電話、水、電、瓦斯等,辦理過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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