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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母親在其工作場所受傷,屬於職災,
故其雇主是得負責的。

五人以下是沒規定強制投保,
但雇主仍得按勞基法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
跟五人以下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公司不願意負責,您可以去各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
並尋求協助。

提供您勞保與勞基法 條文做參考^^
勞動基準法部分: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保部分: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第 34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
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
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
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不過勞保給付並不能完全解決雇主的責任喔!
勞基法的投保薪資=實際薪資
勞保的投保薪資=投保薪資
兩者並不相同喔!除非投保薪資=按時申報,
就算按實申報,也無法完全彌補員工的損失,雇主仍得負擔醫療費用與實際薪資跟投保薪資中間的差額部分。

以上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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