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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四月底發生了一場車禍,原因是對方汽車變換道路時撞上了我,導致我腦震盪。所以車禍發生後一星期才去做筆錄。

 

若依你所述的情形,對方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而直行車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應就其筆錄陳述具體認定。 

 

筆錄當下詢問員警,附近是否有監視器、行車記錄器、證人~~
員警一概回答:我再請肇事者到警局再做一次筆錄詢問

 

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最後我們有附上醫院給的診斷證明書給員警,而員警只給了一張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但 沒有編號~~~~~~~~~~~
請問這樣是吃案嗎?? 員警也沒給報案三聯單,請問這是正常的嗎?

 

這不是吃案,交通事故是拿當事人登記聯單沒錯,不是報案三聯單。 

報案三聯單是刑事案件。所以是正常的。

 

若有補充發問,拜託寄信通知一下或於意見中補充發問,因知識+系統以前會主動通知有補充發問,最近沒了,所以可能會沒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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