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在新莊發生車禍 都是騎摩托車
事情經過~我們兩個人都是在外線道 他是在外線道的內邊我一直是靠在外線道的外邊,後來過了一個紅綠燈 他就馬上減速很像在看旁邊的東西(前方都沒有車)切道最外圍,不幸我去撞到他了,剛好那裏都沒有監視器‧後來他就爬不起來就叫救護車 有做筆錄了
問題一. 那樣子是不是我在後面撞上他就是我的錯 ?
對方若是未禮讓後方來車先行而直接切到最外圍應為肇事原因,而我方應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建議你於事故一個月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問題二. 到了醫院她說她照X光 他腳踝的骨頭裂開 須要休息3個月至半年
那個時候沒跟的他去掛急診他是跟我那樣說的~他會不會騙我
要休息那麼久.
請對方提供診斷證明書即可!
1.發現我的強制險過期沒辦法使用~我只能自己付下那筆錢~
還有往後的回診的錢
我方若是有支付這些費用切記要於和解書上註明和解金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否則日後若是對方一樣去產險公司提出特別補償基金的申請後, 特別補償基金即會以我方未加保強制險向我方提出代位求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條 (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要件)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
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2.對方假如跟我提出他在家裡休息不能工作的錢我
要付多少錢一定要付嗎?
若是我方有肇事責任當然就需要賠償,但須請對方提供需休養的診斷證明!
3. 要如何和解~2方都沒有要提出告訴~我在當心要
如何妥當處理這件事才不會被坑錢.
建議可等研判表出來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後再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若有任何車禍或車禍理賠後續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加油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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