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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道處78-1, 道安134-1(有受傷)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1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乙方: 61-III , 道安94-III (乙方本身及機車所載嬰兒也受傷)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3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1.責任判定為何?

 

若依此研判表內容所示:甲不依規定穿越道路為肇事主因;乙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事次因。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2.乙方可全部求償嗎?

 

因乙有肇事次因,理應自負部份責任,故一般而言,無法全部向甲求償。 

 

因雙方均有受傷,醫療費用可申請強制險理賠。而強制險的理賠無須依肇事責任,除此之外(如工作損失等)須依肇事責任比例來理賠。

 

過失與賠償的比例,應由法院判決,但若每件車禍都要訴訟到最後由法官判決,那調解也無需亦無法進行。

所以通常在法官判之前,實務上大多依主因賠七成,次因賠三成來處理理賠。

 

若有補充發問,拜託寄信通知一下或於意見中補充發問,因知識+系統以前會主動通知有補充發問,最近沒了,所以可能會沒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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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