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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的大大你好:

為你回答問題

若你所提的事發地點確實是沒有號誌

也沒有標誌、標線來做幹、支道判別時,

而車道數又確實也一樣,

那麼就會以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為路權判定標準! 


不知道是否有先申請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

該表為事發30天後就可以向警方申請來參考的,

若該表也確實這樣陳述,

那就更沒有問題。

1.就目前的資訊來看,
肇事責任是對我方有利的,
對方肯定是主因~甚至全責;
而我方是否有肇事次因?
就得看當時狀況以及雙方筆錄而定。
不過在無號誌路口的事故中,
我方被判定『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的次要過失機會是很高很高的!


2.車鑑會的部分,
只要據實以報即可。
並不是啥到案說明...沒那麼嚴重。
當然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就表示我方應該會收到通知前往製作筆錄。
同樣的~~也是只要據實以報即可。


3.若我方被認定有次要過失時,
對方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就會成立,
此時我方有無事發當下的診斷證明就很重要了,
若有...那麼雙方打平...硬告就是兩敗俱傷
不過...若我方提不出當時受傷證明....
那就表示....我方肯定得吃虧!
得面對過失傷害的問題。
但...若我方是沒有肇事因素...那就不會有影響。


4.應該是說~和解談判時希望可以看到對方所提出要求之相關佐證吧,
其實不管什麼時候要求...給與不給都是對方權力,
差別只在於我方接不接受。
不過若是進入民事訴訟時,
所有單據對方就得備齊。


以上,請參考!

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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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