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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就您的發問予以回覆如下,請參考:

 

前幾天騎機車(乘客) 於巷子裡的十字路口汽車撞,汽車行駛於主線,我於支線
當天我已騎過十字路口一半,對方汽車於主線道超速撞向我的機車的右後方,導致我擦傷,乘客腳骨折,想請問一下,這樣的肇事責任怎麼去評斷??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依你所述,我方支線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對方則可能有未減速慢行等肇事次因。建議先釐清肇事責任:

在事故七天後,可至事故地交通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免費),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事責任。

於事故三十天後,可至事故地交通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上面就可清楚看出雙方的肇事責任主次因

如果研判結果與事實不符,可自費三千申請鑑定,鑑定時,好好敘述自己有利的論點。


對於路權方面我有點不懂,如果在十字路口,對方為右方車我是左方車,他是主線我是支線,可是我已經過十字路口一半,而他未出十字路口,那他是否應該先禮讓我先行??

 

請參上述規定,若未區分幹道支線,我方左方車亦應讓右方車先行。

 

如果他看到我卻未減速硬生生撞上來,那我會有肇事責任嗎?

同上述責任分析,我方因未讓車為肇事主因,對方為次因。


PS:
因巷弄內十字路口都有反射鏡,我過十字路口前有先減速判斷汽車離我有很長段的距離夠我行駛過去,可是未判斷到他的車速,而且他在十字路口前也沒減速。

·        2012-11-21 02:38:47 補充

如果對方要求我賠償他汽車受損的損失,我應該理會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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